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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
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《新唐书·杜羔传》:“京兆尹 元义方 责租赋不时,繫二县吏,将罪之。 羔 等辩列尤苦,尹不为纵。” 宋 刘颜 《辅弼名对序》:“或关治乱以发明,或繫安危而辩列。” 明 李东阳 《明故吏部尚书致仕赠尹公墓志铭》:“公不自辩列,惟引咎自责而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