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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穿上官服,配戴饰物。
穿上官服,配戴饰物。 宋 文惟简 《虏廷事实·披秉》:“顷年初创臺,有 女真 、 契丹 之人,有为公相尚书侍郎者,从 汉 法例当披秉。” 明 陶宗仪 《辍耕录·披秉歌诀》:“天子郊祀与祭太庙日,百官陪位者皆法服。凡披秉须依歌诀次第,则免颠倒之失。歌曰:‘袜履中单黄带先,裙袍蔽膝綬绅连,方心曲领蓝腰带,玉珮丁当冠笏全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