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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政府依法专卖。
政府依法专卖。 宋 苏舜钦 《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》:“时岁旱虫孽,近甸艰食,中出縑帛五十万,科卖民间,取貲以市粟。” 宋 戴埴 《鼠璞·盐法》:“ 绍兴 用 何溥 请禁科卖仓盐, 高宗 曰:盐虽居民间常用之物,科卖则为大害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孝宗乾道四年》:“ 福建路 建 、 剑 、 汀 、 邵武 四州军,科卖官盐,骚扰民户,可将本路钞盐尽罢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