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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送给教师的酬金。修,通"修"。
送给教师的酬金。修,通“ 脩 ”。 楚元王 《谕立宪党》:“还有时候住在 上海 ,又骗用 复旦学院 的修金,实在是个大滑头了。” 鲁迅 《彷徨·高老夫子》:“今敦请 尔础 高老夫子 为本校历史教员,每周授课四小时,每小时敬送修金大洋三角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