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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罪人流配之处。
罪人流配之处。《唐律疏议·名例二·犯流应配》:“役满一年,及三年,或未满会赦,即於配所从户口例,课役同百姓。” 宋 丁谓 《丁晋公谈录》:“既已决了,便送配所。”《红楼梦》第一一九回:“且説 贾璉 先前知道 贾赦 病重,赶到配所,父子相见,痛哭一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