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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借他处为治所。
借他处为治所。《新唐书·王翃传》:“前经略使 陈仁琇 、 元结 、 长孙全绪 等皆侨治 藤 、 梧 。翃至,言於众曰:‘我, 容州 刺史,安可客治它所?必得 容 乃止。’”《资治通鉴·后唐明宗长兴二年》“赐 契丹 东丹王 突欲 姓 东丹 ,名 慕华 ,以为 怀化 节度使、 瑞 、 慎 等州观察使” 元 胡三省 注:“余按 唐 贞观 十年,以 乌突汗达干部落 置 威州 於 营州 之境,后更名 瑞州 ,侨治 良乡 之 广阳城 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