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- -
1.容纳接受。
容纳接受。《汉书·成帝纪》:“博览古今,容受直辞,公卿称职,奏议可述。”《梁书·武帝纪中》:“﹝詔曰﹞若流移之后,本乡无復居宅者,村司三老及餘亲属,即为诣县,占请村内官地官宅,令相容受,使恋本者还有所託。”《朱子语类》卷三五:“所谓‘弘’者,不但是放令公平宽大,容受得人,须是容受得许多众理。” 殷夫 《石炭王》:“我仿佛觉得,我已经是走进 上海 了, 上海 是容受了我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