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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谓经官府判处断绝婚姻关系。
谓经官府判处断绝婚姻关系。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嫁娶》:“通姦成亲断离。” 清 袁枚 《随园诗话》卷四:“此事不应断离;然才女嫁俗商,不称,故释其背逃之罪,且放归矣。”《醒世姻缘传》第九八回:“ 狄希陈 将太守所説言语,分付补呈,要将 素姐 断离的事体悄悄与 寄姐 説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