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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犹百姓。
犹百姓。《战国策·燕策二》:“﹝先王﹞弃羣臣之日,餘令詔后嗣之遗义,执政任事之臣,所以能循法令,顺庶孽者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於后世。” 鲍彪 注:“萌、氓同。”《文选·司马相如<上林赋>》:“地可垦闢,悉为农郊,以赡萌隶。” 刘良 注:“氓隶,百姓也。” 明 何景明 《势成篇》:“ 陈涉 非有诸侯之权,甲士之众,以其萌隶之民,戍役之卒……一呼而四海嚮应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