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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周济救助。
周济救助。《后汉书·安帝纪》:“癸酉,调 扬州 五郡租米,赡给 东郡 、 济阴 、 陈留 、 梁国 、 下邳 、 山阳 。”《新唐书·忠义传中·颜杲卿》:“ 履谦 及父故将妻子奴隶尚三百餘人,转徙不自存, 泉明 悉力赡给,分多匀薄,相扶挟度 河 託 真卿 。” 清 厉鹗 《节妇田孺人传》:“ 振 为 英男 娶妇同居,赡给之与己子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