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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请罪﹐自请惩处。
请罪,自请惩处。《后汉书·皇后纪序》:“ 宣后 晏起, 姜氏 请愆。” 李贤 注引《列女传》:“ 姜后 既出,乃脱簪珥,待罪於永巷,使傅母通言於王曰:‘妾不才,淫心见矣,至使君王失礼而晏起,以见君王乐色忘德。敢请罪,惟君王之命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