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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亦作"县份"。 2.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
亦作“ 县份 ”。 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 ,是 广东 出名县分。一岁之中,钱粮、耗羡、花、布、牛、驴、渔船、田、房税,不下万金。” 毛泽东 《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》十:“那时,将有很多县份和若干省份的农业经济,基本上完成半社会主义的改造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