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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隐瞒遗漏。
隐瞒遗漏。《魏书·食货志》:“诸州户口,籍贯不实,包藏隐漏,废公罔利。” 唐 韩愈 《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》:“仍勒长吏严加检责,如有隐漏,必重科惩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:“这次所得,约合五八五年所得的半数,其中还有得自 江 南的新附,足见隐漏的户口不是很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