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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明清时对县丞或府同知的别称。
明 清 时对县丞或府同知的别称。《警世通言·赵春儿重旺曹家庄》:“﹝ 可成 ﹞初任是 福建 同安县 二尹。” 严敦易 校注:“二尹,县丞的别称,他是知县的副职,所以称为二尹。”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三:“一日,太学得选了 闽中 二尹,打点回家赴任。” 王古鲁 注:“二尹, 明 清 时俗称同知官为二府,而职务则同知府事。二尹,即二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