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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未告祖庙而先行婚配。 2.亡妻。
(1).未告祖庙而先行婚配。《左传·隐公八年》:“ 郑公子 忽 如 陈 逆妇 嬀 …… 陈鍼子 送女,先配而后祖。” 杜预 注:“礼,逆妇必先告祖庙而后行…… 郑忽 先逆妇而后告庙,故曰先配而后祖。” 唐 元稹 《莺莺传》:“如或达士略情,捨小从大,以先配为丑行,以要盟为可欺。” (2).亡妻。 宋 张刍 《奉天令文彦若墓志》:“先配 成氏 ,无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