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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摊派收取赋税。
摊派收取赋税。 宋 欧阳修 《乞减配卖银五万两状》:“臣昨因至 寧化军 ,有百姓众状经臣马前陈诉,为配银数多,臣遂取索本军人户物力次第及前后配敛数目看。”《宋史·太祖纪一》:“免 潭州 诸县无名配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