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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按户摊派。
按户摊派。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三》:“当时府、县配户督限,有稽违则迫蹙鞭挞,甚於税赋。” 元 王恽 《玉堂嘉话》卷五:“ 裴耀卿 迁 长安 令,旧有配户和市法,人厌苦之; 裴 一切责豪门坐买,豫给以直,僦欺之弊遂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