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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减少赋税数额。
减少赋税数额。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 两浙 提点刑狱 王庭老 、提举常平 张靚 率民助役钱至七十万, 薛向 为帝言,帝问 王安石 , 安石 曰:‘提举官据数取之,朝廷以恩惠科减,於体为顺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