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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谓予以抚恤,并记其功。
抚恤记功。 明 归有光 《隆庆元年浙江程策四道》之一:“言官加恤録之恩,方士致左道之辟。” 谓予以抚恤,并记其功。《明史·宋濂传》:“﹝ 濂 ﹞久死远戍,幽壤沉沦,乞加卹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