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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查抄没收。
查抄没收。 明 沉德符 《敝帚轩剩语·凶宅》:“盖自 严相 、 张相 以迄 性善 ,未及三十年,凡三遭抄没,断非吉地。”《醒世恒言·三孝廉让产立高名》:“若所举不得其人,后日或贪财坏法,轻则罪黜,重则抄没,连举主一同受罪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一○二回:“当时就把他省城寓所查抄了,又动了电报,咨行他原籍,也把家产抄没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