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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献纳土地。谓归附。 2.奉献泥土。
(1).献纳土地。谓归附。 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二:“ 吴郡 於 太平兴国 中, 钱氏 纳土,士始试於京师焉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大观元年》:“以 黎洞 纳土,曲赦 广西 。” 清 叶廷琯 《吹网录·吴越王鏐改元应补》:“此因 钱氏 子孙自纳土以后,既深讳其事。” (2).奉献泥土。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禨祥·妖言进土》:“ 宋 政和 七年, 汴京 修 二郎庙 ,俱云献土,或云纳土,竞相担负,昼夜喧闐,街陌充塞,自春歷夏不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