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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为自己的过失辩护。
为自己的过失辩护。《新唐书·李绛传》:“但矜能护失,常情所蔽,圣人改过不吝,愿陛下以此处之。”《新唐书·郑朗传》:“自中主而下,或饰非护失,见之,则史官无以自免,且不敢直笔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