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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按比例向人民摊派税收。
按比例向人民摊派税收。《新五代史·杂传十八·卢质》:“三司使 王玫 请率民财以佐用。乃使 质 与 玫 等共议配率,而贫富不均,怨讼并起,囚繫满狱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高宗绍兴四年》:“车驾总师临 江 ,乞速降黄榜,须行约束,每事务在简省,稍有配率,许人陈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