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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亲丧满十三个月或二十五个月的祭祀。
亲丧满十三个月或二十五个月的祭祀。《礼记·玉藻》“縞冠素紕,既祥之冠也” 汉 郑玄 注:“紕,缘边也。紕读如埤益之埤。既祥之冠也,已祥祭而服之也。” 孔颖达 疏:“ 郑 云:縞,祥祭之服,据此,两经两注皆云祥祭縞冠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