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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8年清政府为维护封建统治制订颁布。包括“君上大权”和“臣民权利义务”两部分。规定保留君主专制特权,皇权不可侵犯,人民权利可以诏令限制。同时又规定人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等自由,但并无真正的公民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