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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犹罪责。
犹罪责。《晋书·后妃传上·惠贾皇后》:“给使 张泓 曰:‘太子不学,而答詔引义,必责作草主,更益谴负。不如直以意对。’”《周书·崔猷传》:“近者长星为灾,乃上玄所以垂鉴诫也。诚宜修德以禳天变,岂可穷兵极武而重其谴负哉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