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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数量。
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数量。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古井田法虽难卒行,宜少近古,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,塞并兼之路。” 颜师古 注:“名田,占田也。各为立限,不使富者过制,则贫弱之家可足也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一》:“上书者言赋役未均,田制不立,因詔限田……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,未几即废。”《古今小说·木绵庵郑虎臣报冤》:“又有人作《沁园春》词云:‘……算行关改会,限田放糴。生民凋瘁,膏血俱朘。’” 严复 《<法意>按语》:“ 汉 世诸公,覩并兼之害,欲以限田之法救之,然无及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