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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会同判决罪犯死刑。 2.会同论议。
(1).会同判决罪犯死刑。《汉书·苏武传》:“ 武 益愈。单于使使晓 武 会论 虞常 ,欲因此时降 武 。”《汉书·酷吏传·严延年》:“冬月,传属县囚,会论府上,流血数里, 河南 号曰‘屠伯’。” 颜师古 注:“总集郡府而论杀。” (2).会同论议。 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进士归礼部》:“乃阴求 昂 瑕以待之。异日会论, 昂 果斥 权 章句之疵以辱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