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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贪污救济款物。
贪污救济款物。 清 魏源 《荆溪周君保绪传》:“ 淮安府 山阳县 知县 王伸汉 冒賑事发, 王穀 大辟,所属吏及委员皆詿误,惟君先几得免。”《清史稿·高宗纪五》:“ 甘肃 布政使 王廷赞 以冒賑浮销,褫职逮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