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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回任复职。 2.归还官府。
(1).回任复职。《新唐书·儒学传上·颜师古》:“ 太宗 即位,拜中书侍郎,封 琅邪县男 ,以母丧解。服除,还官。” (2).归还官府。《魏书·释老志》:“若官地盗作,即令还官。”《明史·食货志三》:“春振贫民,秋成还官。” 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青苗钱不始于王安石》:“至 宋 李参 为 淮南 转运使,令民自度麦粟之赢,先贷以钱,俟穀熟还官,号青苗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