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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将房屋田地彻底出卖﹐载明永不回赎或再行找补的契约。
将房屋田地彻底出卖,载明永不回赎或再行找补的契约。 宋 洪迈 《夷坚乙志·张九罔人田》:“ 广都 人 张九 ,典同姓人田宅。未几,其人欲加质。嘱官侩作断骨契以罔之。”